浙江省(宁波本地)立案与量刑标准

发布于 2026-09-22

本罪的量刑以「虚开的税款数额」为核心变量。下面说明条文自带的档次、决定档次的几个关键情节,以及在宁波办理这类案件的实际口径。

条文自带的三档法定刑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了三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三档均并处罚金,最高一档还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条文原文见本页「罪名释义」板块的引用,此处不再重复罚金的具体数额。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三档相应判处自由刑(第二款原文同样见「罪名释义」板块)。这里有一个实务上很重要的差别:单位犯罪中,对自然人不并处罚金——罚金由单位承担。

具体数额标准:本文不列数字,如实说明原因

本罪「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的具体标准,以及「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范围,由司法解释规定;相关司法解释还涉及虚开税款数额如何计算、已抵扣与未抵扣如何处理、以及本罪与其他涉税犯罪的界限等问题。本团队尚未核到可供引用的原件,因此本文不列出任何具体数字——具体标准以办案时有效的司法解释与浙江省的相关规定为准。需要时可直接联系本团队核对最新标准。

之所以坚持这一点,是因为虚开类犯罪的数额标准经历过调整,网络上不同年份的说法混杂,一旦写错,当事人据以判断「自己够不够立案、会不会到十年以上」就会得出完全错误的结论。

决定档次的几个关键情节

一是「虚开的税款数额」的口径。是虚开票面上载明的税额,还是受票方实际申报抵扣的税额,还是国家实际损失的税款,三者在个案中可能相差数倍。以哪一口径计算,直接决定落在哪一档。

二是是否具有骗取税款的目的。这一点在本罪中分量极重。如果行为不具有骗取税款的目的,例如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目的而虚开,发票并未用于抵扣税款,也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那么是否成立本罪、以何种罪名评价,实务中存在不同的处理意见。这是本罪辩护中最重要的方向,详见「辩护思路」板块。

三是主体形态。自然人与单位犯罪的法定刑结构不同,且单位犯罪中对自然人的责任范围需要单独认定。

四是税额是否已经补缴、损失是否已经挽回。这直接影响量刑与能否争取到不起诉、缓刑等结果。

浙江省内的办案实际

宁波本地的虚开案件,多由税务稽查先行发现、再移送公安机关,因此案件往往有一个较长的行政阶段在前。这一阶段形成的稽查底稿、询问笔录、资金流水分析表、发票明细表,构成了刑事证据的主体;涉案数额也通常在这一阶段被初步固定。

对辩护而言,这意味着两件事:一是数额要从稽查底稿查起,逐笔核对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三流」的对应关系,看有无把正常业务一并计入、有无重复计算同一笔税额;二是要弄清企业在稽查阶段已经作出过哪些陈述、补缴过哪些税款,这些内容会直接影响后续的辩护口径,必须前后一致。

此外,本罪常常与逃税骗取出口退税非法购买或出售发票等问题交织。同一批发票,可能同时被评价为几种不同的涉税违法行为,而不同罪名的法定刑与处理路径并不相同。个案应当如何定性、行政处理与刑事追诉如何衔接,建议尽早委托律师介入后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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