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类案件的辩护通常围绕定性、行为要件与主观明知三条线展开。以下按常见争点分述。
这是本类案件第一位的工作。《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另行规定了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法定刑重于本罪。区分的核心在于有无…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指控了两种以上行为的,要逐项核对每一种行为是否成立。实务中常见的情形是:办案机关概括地指控「引诱、容留…
「容留」要求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了场所,并在一段时间内对该场所具有实际的控制或者管理。争点通常出现在:场所并非行为人提供…
本罪在主观上要求明知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实务中,出租房屋的房东、场所的登记经营者、受雇的员工,都可能以「不知道」作为辩解。…
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直接决定法定刑是五年以下还是五年以上。可以从三个方向质疑:人数与次数是否有充分证据支撑(言词证据是否…
这类案件的证据以言词证据为主——卖淫者、嫖客、同案人的供述与证言,辅以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开房记录、监控录像等。质证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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