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板块的一般写法是列明本罪的立案数量标准。走私废物罪的条文本身只写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档,没有写明数量或者重量。
如实的说明
本罪涉及数量、重量等情节的认定,这些标准由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本团队尚未核到可供引用的原件,因此本文不列出具体数字——具体标准以办案时有效的司法解释与浙江省的相关规定为准。需要时可直接联系律师核对最新标准。这类案件通常按重量认定(吨、公斤等),因此计量的过程——过磅记录、水尺计重、清点清单——本身就会成为争议,需要在核对标准时一并考虑计量方式是否被规定所认可。
条文自带的两档法定刑
本款的法定刑结构可以直接从条文读到: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分水岭落在「五年」这个点上。有两点值得留意:第一档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刑中没有拘役,这是本款与同条第一款、以及《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在法定刑结构上的差别;两档的罚金表述也不同——第一档是「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档是「并处罚金」。
影响档次的是什么
除数量或者重量本身,实务中这些事实会明显影响档次与最终刑期:涉案废物的种类(不同种类的废物在管制上的定位不同,需要按其对应的规范判断);走私的次数、持续时间与组织程度(是一次性进口,还是长期固定的渠道);当事人在其中的地位与作用(货主、境外供货方、揽货人、报关操作人、运输人还是仓储方);废物是否已经进境并流入境内、有无造成实际的环境后果或者处置费用;有无前科与行政处罚记录;案发后是否主动交代、配合查清来源与去向。这些情节的举证与论证,是量刑辩护的主要内容。
海关办案的实际口径
在宁波办理这类案件,几点方法论上的特点值得预先了解,都只涉及方法,不涉及数字。第一,案件通常由海关缉私部门侦查,起点多是口岸查验、风险布控或者后续核查,因此报关单证、舱单、装箱记录、提单、贸易合同与往来沟通记录构成证据主干。第二,属性认定是关键——涉案物是不是废物、属于哪一类废物,通常需要专业鉴定或者主管部门的认定意见,而这份意见正是罪与非罪的分水岭,因此对它的鉴定资质、取样方法、判断依据与论证过程的质证,是本类案件最值得投入的环节。第三,计量同样重要——过磅记录、水尺计重、清点清单的口径是否一致,有无把包装、水分、杂质计入。第四,单位涉案比例高,区分单位责任与个人责任的方法与走私普通货物案件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