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导读

发布于 2026-09-22

走私废物罪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它的行为方式是一句话: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即构成犯罪。

这个罪名在宁波这样的港口城市有它的现实性:废塑料、废纸、废金属、旧机电、废液与污泥,都可能出现在查验现场。案件的核心争点往往不在行为,而在对象——被查获的这批货,到底是不是「废物」。如果是可用作原料的商品或者尚可使用的旧货,与「废物」是两个不同的法律结论;若是应税货物,还可能落到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上去。因此这类案件对属性鉴定与认定意见的依赖程度,比一般走私案件高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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