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释义

发布于 2026-09-22

走私废物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该条(含各款)原文为:

第一百五十二条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是第二款

本页面负责的是第二款。这一款的条文不长,但每一个词都有限定作用,构成了本罪的三个要件。第一,逃避海关监管——这是行为方式的限定,意味着货物处于进出境环节且行为人采取了规避监管的方式;第二,对象是「境外」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境外」限定了来源,「固体、液态、气态」把三种形态的废物都覆盖进来,但究竟是不是「废物」,属于专业判断;第三,运输进境——「进境」限定了方向。三个要件缺一不可,任一项不成立,本罪就不成立。这就是本罪辩护的基本框架。

同条第一款是另一个罪名

同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是走私淫秽物品罪,它的对象是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并且要求「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两个罪名的区别不在于情节轻重,而在于对象完全不同:一个是废物,一个是淫秽物品,两者之间没有交叉。之所以要在这里点明,是因为同一条之下有两个不同的罪名,判断时必须先确认涉案物品属于哪一类——把淫秽物品当作废物,或者反过来,都是根本性的错误。此外还要留意:本条第三款是两个罪名共用的单位犯罪条款,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运输进境」这四个字很重要

条文写的是「运输进境」,不是「运输进出境」。也就是说,本款规范的方向是把境外的废物运进来。把境内的废物运出去、或者在境内运输废物,都不落入本款的字面范围(后者可能涉及其他规范或者条文)。这一条方向上的限定在实务中经常被忽略,却可能直接决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本罪,因此在任何时候都应当先核对货物的流向。

与相邻罪名的界限

除了同条第一款,还有两条界线要划清。其一,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界限:境外废物由本款专门规定,因此涉废物的案件应当优先适用本款,而不是落入《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那个「其他禁止进出口货物」的兜底款。其二,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界限:《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管的是本身允许进出口、只是应依法报关纳税的应税货物,其要害是偷逃应缴税额;本罪规范的是境外废物的进境,其要害是逃避监管而不在于税额。这两条界线的划分依据始终是涉案货物在案发时属于哪一类,而不是名称像不像。此外,如果废物进境后又被倾倒、堆放、处置,《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另有规定,可能与本罪并存,需要单独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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