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件,辩护集中在禁止性依据、条款归属、数量认定与主观明知四条线上。以下按常见争点分述。
这是本罪的第一道关口,也是本罪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最大的差别所在。指控的逻辑是「该货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因此必须把…
本罪是第一百五十一条的第三款,它管的是前两款未列举的「其他」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因此必须先确认涉案货物不属于第一款的武…
另外两条界线同样常见。与走私废物罪:境外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由《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专门规定。实务中一些…
本款以「情节严重」为分档界线,而情节严重的认定通常依赖数量或者价值,因此这两项数据必须逐项核对。可着手的点包括:数量是怎…
本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走私的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实务中大量出现的是「不清楚」「代办」「帮人带」这类…
本条最后一款规定,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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