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板块的一般写法是列明本罪的立案数量或者价值标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条文本身只写了「情节严重」这一档界线,没有写明数量或者价值。
如实的说明
本罪涉及数量、价值等情节的认定,这些标准由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本团队尚未核到可供引用的原件,因此本文不列出具体数字——具体标准以办案时有效的司法解释与浙江省的相关规定为准。需要时可直接联系律师核对最新标准。这类案件往往按数量(重量、件数、株数、立方米等)认定,也可能按价值认定,两种口径的换算与选择直接影响是否达到入罪门槛,因此更需要对着现行有效文本核对,不能凭印象。
条文自带的两档法定刑
本款的法定刑结构可以直接从条文读到: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也就是说,本罪的分水岭落在「五年」这个点上,比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三档结构要简单——但对「情节严重」的认定同样是决定性的。需要注意的是,第一档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说本罪存在判处拘役的空间,这一点在争取从宽处理时有实际意义。
影响档次的是什么
除数量或者价值本身,实务中这些事实会明显影响是否达到「情节严重」以及最终刑期:涉案物品属于哪一类管制对象(属于珍稀植物及其制品,还是普通商品被列入管制清单,管制的层级与严格程度不同);走私的次数、持续时间与是否形成固定渠道;当事人在其中的地位与作用(组织者、货主、揽货人、运输人还是零星代带);是否以牟利为目的、是否已流入市场;有无前科与行政处罚记录;案发后是否主动交代、有无配合查清来源与去向。此外,若涉案物品同时属于濒危物种、珍贵动物等由第二款专门规定的对象,则应当按第二款而非本款处理——这是必须先厘清的一步。
海关办案的实际口径
在宁波办理这类案件,几点方法论上的特点值得预先了解,都只涉及方法,不涉及数字。第一,案件通常由海关缉私部门侦查,起点多是口岸查验、风险布控或者后续核查,因此申报单证、舱单、装箱记录、货运代理合同、往来沟通记录构成证据主干。第二,涉案物品的属性认定往往需要专业鉴定或者主管部门的认定意见(如物种鉴定、物项属性认定、是否属于管制范围的认定),这类意见是罪与非罪的关键,也是质证的重点。第三,这类案件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重要区别在于:是否存在偷逃税额的问题,因此税额计核文件通常不出现在本类案件中,取而代之的是数量清点与属性认定。第四,单位涉案比例高,区分单位责任与个人责任的方法与走私普通货物案件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