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释义

发布于 2026-09-22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该条原文为: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本罪管的是哪些货物、物品

条文第一句就把范围划了出来:本罪的对象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也就是说,走私罪是按对象分工的: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以及淫秽物品、废物,各由别的条文管;毒品由第三百四十七条管。剩下的一切普通应税货物、物品——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化妆品、食品、成品油、冻品、香烟等等——落到本条。因此办案第一步永远是辨明涉案货物属于哪一类,这一步走错,整个罪名的适用都会错。

三档法定刑与两套入口

本条把处罚分为三档,分档依据是偷逃应缴税额的大小(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第二、三档还各有一个「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并行入口。此外,第(一)项里还写着一个不走税额的入口: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即使偷逃税额没有达到「较大」,也落入第一档。这是一个以行政处罚记录为前置的构成要件,在实务中需要逐份核对行政处罚文书。

罚金的计算基数

三档法定刑都规定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第三档还可以(在罚金之外)并处没收财产。这意味着税额的认定既决定刑期,也决定罚金的上限——税额算错,两个结果都会跟着错。税额的核定因此是本类案件中最需要下功夫的争点,详见「辩护思路」板块。

单位犯罪与多次走私的累计

本条第二款专门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处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三档分别处以相应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注意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定刑档次,与本条第一款对自然人的规定是分别表述的。第三款则规定: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所谓「未经处理」,是指此前没有被行政或者刑事程序处理过;累计的口径与被扣除的范围,直接影响档次,是必须逐笔核对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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