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该条共四款,原文为: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款里有两个罪名:本罪是其中的组织卖淫罪
第一款把「组织他人卖淫」与「强迫他人卖淫」并列规定在同一段文字里,二者是两个各自独立的罪名:组织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本页讲的是前者,即组织卖淫罪。这一点必须先说清楚,因为在实务中这两个罪名经常被混着讨论,而它们的辩护方向并不相同——组织卖淫罪争的是「有没有组织、控制」,强迫卖淫罪争的是「有没有违背他人意志、有没有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
这一条的后三款分别是:第二款规定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三款规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四款规定的是协助组织卖淫罪,那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不是本罪的共犯形态,详见「辩护思路」板块。
「组织」指什么
从法理与实务通行理解看,组织卖淫是指以招募、雇佣、纠集、容留等手段,对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进行管理或者控制。判断的关键落在「管理与控制」上:是否掌握卖淫人员的信息与联系渠道、是否安排卖淫活动的时间地点与价格、是否决定分成比例、是否对卖淫人员的行为有约束与奖惩。只提供场地、只负责接送、只帮忙收钱的人,通常不具备这种组织与控制关系,可能落在第四款的协助组织卖淫罪里。这条分界线是本罪辩护中最核心的着力点。
与强迫卖淫罪的界限
两罪同处第一款,法定刑相同,但构成不同:组织卖淫罪以卖淫人员对卖淫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自愿为前提,行为人的行为方式是对卖淫活动的组织与管理;强迫卖淫罪的核心则是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实务中的案件往往两种情形交织——同一批卖淫人员中,有的自愿、有的被强迫,此时就需要逐人查明其是否自愿,因为这直接决定行为人构成哪个罪名、是否应当数罪并罚。强迫卖淫还可能同时触犯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其他罪名,此时按数罪并罚处理。
两档法定刑
本罪分两档: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也就是说,本罪的起点就是五年以上,情节严重一档更是可以判到无期徒刑,同时财产刑也随之加重为「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什么情形属于「情节严重」,由司法解释另行规定;本团队尚未核到可供引用的原件,因此本文不列具体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