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 案例编号:指导案例225号
- 案例名称:江某某正当防卫案
- 发布主体:最高人民法院
- 批次与日期:第四十批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4年5月30日发布。该批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
- 关键词:刑事/正当防卫/未成年人/学生霸凌/防卫意图/防卫限度
本件是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当防卫的指导性案例中最新的一件,也是专门针对校园霸凌情境的一件。案例文本中当事人使用化名「江某某」。
基本案情
江某某(时年14周岁)系湖南省某中学初二学生,因被同学认为招惹其女友而被要求买烟赔礼并遭殴打意图。
2019年5月17日,孙某某、胡某等15人在学校厕所围住江某某,陈某甲扼勒其颈部并将其摔倒在地骑坐殴打,众人一拥而上踢打;江某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多功能折叠刀(非管制刀具,刃长约4.5厘米)乱挥,捅伤陈某甲腰背部、划伤吴某大腿;众人散开后,站在其背后的陈某乙掌掴江某某,江某某转身捅刺陈某乙腹部一刀。
经鉴定,陈某甲、陈某乙重伤二级,吴某轻微伤。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20年7月6日判决认定构成正当防卫,宣告江某某无罪;检察机关抗诉后,于二审期间撤回抗诉,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1月9日裁定准许撤回抗诉。
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体例为「裁判要点」。以下为官方原文,逐字引用:
1. 对于因学生霸凌引发的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的界分,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是否为主要过错方、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情节,结合同年龄段未成年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不能仅因行为人面对霸凌时不甘示弱、使用工具反击等情节,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2. 对于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立足防卫时的具体情境,从同年龄段未成年人一般认知的角度,综合学生霸凌中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后果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作出合理判断。
辩护实务启示
以下为本所律师基于本案裁判要点整理的办案要点,属于分析意见,不代表发布机关的立场,也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要点一:界分防卫与斗殴的三个抓手
校园霸凌案件最常遇到的障碍是「互殴」定性——只要双方动了手,办案机关容易直接认定互殴,从而否定防卫。本要点给出了三个具体抓手:案发起因、是否为主要过错方、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这三项都指向同一件事:谁是侵害的发起者与推动者。
更关键的是后半句:「不能仅因行为人面对霸凌时不甘示弱、使用工具反击等情节,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这一表述纠正了一种常见的推理——认为当事人「没有忍让」「还带了刀」「还敢反击」就说明他有斗殴故意。辩护中遇到此类质疑,可以直接援引本要点回应:不甘示弱与防卫意图并不矛盾,使用工具反击也不等于斗殴。
要点二:按同龄未成年人标准判断限度
这是本案最具突破性的一点。传统上对防卫限度的判断采用成年人的一般认知标准,这对未成年当事人明显不利——一个14岁的学生在被15人围在厕所殴打的瞬间,其判断能力与应对方式不可能与成年人相同。本要点明确要求「从同年龄段未成年人一般认知的角度」作出判断。
辩护实务中,应当据此主张:不能以事后、冷静、成年人的视角苛求当事人当时的反应;应当把当事人所处的具体情境(封闭空间、人数悬殊、无处退避、持续被殴打)完整呈现给办案机关,说明其反击的时机与强度在当时的情境下是合理的。
要点三:双方力量对比是独立考量因素
要点明确将「考虑双方力量对比」写入判断标准。本案是1人对15人,力量对比极为悬殊。这一因素与检例第45号(1人对9人,持石块、钢管围殴)形成呼应,两案均认定不过当。办理多人围殴案件时,人数对比、空间条件、有无退路应当作为独立的事实要点予以固定和强调,不能淹没在「有没有受伤」的叙述里。
程序上的启示:抗诉与撤回抗诉
本案一审宣告无罪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二审期间又撤回抗诉。这一过程说明正当防卫的无罪认定在实务中会面临来自控方的强烈反弹,一审无罪并不意味着案件终结。辩护工作在无罪判决后仍需持续跟进,就抗诉理由准备充分的答辩意见,并与二审检察机关充分沟通。
此外,本案从2019年案发到2022年二审裁定准许撤回抗诉,历时约三年半。对未成年当事人及其家庭而言,这一过程本身就是沉重的负担。及早聘请律师介入、在侦查与审查起诉阶段即着力推动案件不被起诉,是避免长期讼累的关键。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与特殊防卫,条文全文见正当防卫的规范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文本「相关法条」一栏所列即为刑法第二十条。
案例来源
本文的案例编号、名称、关键词、基本案情与裁判要点,均取自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发布的第四十批指导性案例(court.gov.cn)原文,裁判要点为官方原文逐字引用。当事人姓名依官方文本使用化名。「辩护实务启示」一节的表述为本所律师的分析意见,不属于官方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