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例第215号 刘甲、刘乙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的非法证据排除

发布于 2026-09-18

案例索引

  • 案例编号:检例第215号
  • 案例名称:刘甲、刘乙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活动监督案
  • 发布主体:最高人民检察院
  • 批次与日期:第五十三批指导性案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主题,检例第213—217号),经2024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2024年4月23日印发,2024年6月13日公布
  • 关键词:侦查活动监督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排除非法证据 补充侦查

本件是目前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非法取证最权威、最具体的一件指导性案例。它把「变相肉刑」这个长期缺乏明确标准的表述,落实成了可以逐项对照的判断方法,同时给出了一个完整的处理范式:发现线索—调取录像—排除证据—移送线索—补充侦查。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甲(1975年生,江苏某投资贷款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乙(1980年生,个体工商户)、卢某某(1980年生,无业)。

2013年至2018年间,刘甲、刘乙分别纠集卢某某等人,在实施「套路贷」及高利放贷过程中形成两个恶势力犯罪集团,在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地区有组织地多次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诈骗、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

2019年4月12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5月至6月对刘甲、刘乙、卢某某等先后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8月至10月间提请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审查逮捕中,承办检察官发现卢某某供述前后矛盾,经释法说理后卢某某反映,其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曾遭殴打及饥饿、疲劳讯问。检察院调取并审查同步录音录像,发现:

  • 关键时段录像缺失
  • 长时间连续疲劳讯问
  • 违法使用戒具
  • 多名同案人反映长时间未保障必要饮食和休息

该院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更换侦查人员重新取证,并将侦查人员涉嫌刑讯逼供线索移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排除刘甲、刘乙、卢某某等人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所作的有罪供述。

排除后,该院自行补充侦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收集固定证据50余份。2020年10月30日,高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刘甲、刘乙、卢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个月不等,被告人均未上诉。2名侦查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旨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的体例为「要旨」。以下为官方原文,逐字引用:

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的侦查活动,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加强监督,发现非法取证线索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对于非法获取的证据,经综合审查取证的方式、频次、后果等情节,认为达到使犯罪嫌疑人遭受难以忍受痛苦程度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非法证据排除后,需要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的,应当采取退回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等方式,补充完善证据链条。

排除标准:变相肉刑如何认定

要旨提出了「达到使犯罪嫌疑人遭受难以忍受痛苦程度」这一标准,但这一表述仍然抽象。本件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意义」部分对此作了具体化,这是本案最有实务价值的一段。以下为官方原文,逐字引用:

对于侦查人员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以不保障必要饮食和必要休息时间等变相肉刑恶劣手段,造成受伤、患病等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应当认为已达到犯罪嫌疑人难以忍受的痛苦程度;对于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经综合审查侦查违法行为的方式、频次,对于长时间、频繁实施该类行为的,可以认为达到使犯罪嫌疑人遭受难以忍受痛苦的程度。基于上述情况而获取的有罪供述应当依法排除。

这段表述实际上给出了两条并列的排除路径

  • 路径一(有严重后果):使用暴力方法或变相肉刑,且造成受伤、患病等严重损害身体健康后果的,直接认定达到难以忍受的痛苦程度。这条路径不要求审查频次。
  • 路径二(无严重后果):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转而审查侦查违法行为的方式与频次——长时间、频繁实施的,也可以认定达到该程度。

路径二的表述尤其重要:它意味着「人没被打伤」不等于「可以排除的非法取证不成立」。不保障必要饮食和休息这类不会留下伤痕的做法,只要持续时间长、实施频率高,同样可以构成排除的理由。这直接回应了实践中最常见的一种抗辩——「没有伤情鉴定,所以不存在刑讯逼供」。

辩护实务启示

以下为本所律师基于本件要旨与指导意义整理的办案要点,属于分析意见,不代表发布机关的立场,也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要点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本身就是一个高风险环节,应当重点盯防

本案的全部非法取证都发生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这一强制措施的特殊性在于:场所由办案机关指定,不在看守所内,缺乏看守所那样的第三方监管与在押人员出入登记,讯问过程的外部制约相对薄弱。

因此,当事人一旦被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律师应当第一时间做几件事:

  • 尽快会见,了解居住场所的位置、条件、看管人员情况;
  • 了解讯问的时间安排——是否在夜间进行、单次讯问持续多久、两次讯问之间有无休息;
  • 了解饮食、休息、就医是否得到保障,有无使用戒具;
  • 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包括身体不适的具体部位与时间。

这些记录的时效性很强,事后补记的可信度会大幅下降。

要点二:同步录音录像的完整性,是本案的突破口

本案检察机关调取并审查同步录音录像后,发现的第一项异常就是「关键时段录像缺失」。这一细节值得高度关注: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的非法取证案件中,录像缺失往往是最先暴露、也最容易固定证据的问题。

辩护中应当重点申请调取并逐段核对录音录像,关注以下异常:

  • 缺失——应当有录像的时段没有录像,或者录像起止时间与笔录记载的讯问时间不吻合;
  • 不连续——存在跳段、中断、静音、画面遮挡;
  • 内容与笔录不符——笔录记载的供述内容在录像中找不到对应表述,或录像中的表述被概括加工;
  • 讯问节奏异常——长时间连续讯问、夜间讯问、同一讯问人员长时间不间断讯问。

一旦发现缺失,应当明确请求办案机关说明原因。在本案的逻辑下,缺失本身即构成对取证合法性的重大疑问。

要点三:把「没有伤情」这个抗辩顶回去

本件指导意义的路径二是辩护中一件很有力的工具。实践中,办案机关常以「没有伤情鉴定」「身体检查未见异常」为由否定非法取证。对此可以直接援引本件指导意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审查的是违法行为的方式与频次——不保障必要饮食与休息、长时间连续讯问,只要持续时间长、实施频率高,同样可以认定达到难以忍受的痛苦程度。

为了支撑这一主张,应当尽量量化:「连续讯问多少小时未安排休息」「多少天内共讯问多少次」「每天平均休息时间多少」「有无在凌晨时段讯问」。数字比形容词有说服力得多。

要点四:除了排除证据,还要主张追究与更换侦查人员

本案检察机关做了两件超出「排除证据」本身的事: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更换侦查人员重新取证,以及将侦查人员涉嫌刑讯逼供线索移送检察机关。最终有2名侦查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两项对辩护有直接的现实意义:要求更换侦查人员重新取证,可以阻断原取证人员对案件的持续影响;提出追究线索,可以对后续的取证行为形成制约。在提出排除申请时,应当一并提出这两项请求,而不是只请求排除。

要点五:排除之后的证据缺口,往往是辩护的第二个战场

本案中,排除非法证据后,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收集固定证据50余份,最终仍然对被告人判处了十二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这一结果需要如实看待:排除非法证据并不必然导致不起诉或无罪。

因此辩护应当有两手准备:一方面积极推动排除,另一方面在排除之后,仔细审查补充侦查所取得的证据是否足以填补缺口——补充的证据与原证据体系能否衔接,关键情节有无客观证据印证,是否存在「以补充侦查之名重新制造同一供述」的情形。这两项工作是连续的,不能只做前一半。

要点六:讯问笔录的核对要点

本案的线索起点是「卢某某供述前后矛盾」,经释法说理后才说出被殴打与饥饿、疲劳讯问的情况。这提示我们:当事人陈述前后矛盾,既可能是其自身原因,也可能是非法取证的结果。律师在会见时应当把供述的每一次变化都问清楚——哪一次说了什么、为什么改变、改变前后发生了什么。这些细节是提出排除申请的事实基础。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六条——非法证据排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调查核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讯问的时间和地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补充侦查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修订)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六十六条至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七条
  •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7〕15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七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13〕11号)第八条

以上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案例文本「相关规定」一栏所列。条文要点见非法证据排除的规范依据

案例来源

本文的案例编号、名称、关键词、基本案情、要旨与指导意义,均取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发布的第五十三批指导性案例(spp.gov.cn)原文,要旨与指导意义段落为官方原文逐字引用。当事人姓名依官方文本使用化名。「辩护实务启示」一节的表述为本所律师的分析意见,不属于官方文本。

本批次其余四件案例为:检例第213号 尹某某等人诈骗立案监督案、检例第214号 郭某甲、林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立案监督案、检例第216号 付某盗窃侦查活动监督案、检例第217号 曾某甲等人故意伤害纠正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侦查监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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