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 案例编号:检例第45号
- 案例名称:陈某正当防卫案
- 发布主体:最高人民检察院
- 批次与日期: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2018年12月19日发布
- 关键词:未成年人 故意伤害 正当防卫 不批准逮捕
基本案情
陈某系某中学未成年学生。2016年1月初,因陈某在甲的女朋友网络空间留言示好,甲纠集乙等人殴打陈某。
1月10日中午,甲、乙、丙等6名未成年人在陈某就读中学门口拦住并围殴陈某,乙的3位朋友见状加入,共9人。其间有人用膝盖顶击其胸口、持石块击打其手臂、持钢管击打其背部,其他人勒其脖子或拳打脚踢。陈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式水果刀(刀身长8.5厘米,不属于管制刀具)乱挥乱刺后逃脱,部分围殴人员继续追打并投掷石块。
陈某在反击中刺中甲、乙、丙,3人损伤程度均构成重伤二级;陈某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后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认为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决定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复议后维持原决定。
要旨
在被人殴打、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重大损害的客观后果,但是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以上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官方【要旨】原文,逐字引用。
辩护实务启示
以下为本所律师基于本案要旨整理的办案要点,属于分析意见,不代表发布机关的立场,也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造成重伤后果」不等于「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二是「造成重大损害」,二者缺一不可。本案要旨的真正价值在于其表述的落点——要旨承认防卫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害的客观后果」(三人重伤二级,后果不可谓不重),但结论仍是不属于防卫过当。也就是说,重大损害后果本身只是第二个要件,绝不能反过来用后果倒推限度。
实务中办案机关常见的论证路径是:因为出现了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所以认定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这种以后果反推限度的做法,与本案要旨的立场不符。辩护中应当把两个要件拆开,分别就防卫时的紧迫情境、双方力量对比、侵害的持续性论证限度的必要性,而不是纠结于后果轻重。
以一敌众、力量悬殊是限度的关键情节
本案是9人对1人的围殴,且侵害方使用了石块、钢管,侵害具有持续性(防卫人逃脱后仍被追打、投掷石块)。判断防卫限度必须立足防卫人当时的处境:在人数、器械均处劣势且已被围殴的状态下,防卫人难以精确控制反击的力度与部位。律师在整理案件事实时,应当把双方人数、器械、侵害持续时间、防卫人受伤情况逐项固定下来,这些是论证限度必要性的核心素材。
未成年人案件的特别考量
本案防卫人是未成年在校学生,侵害发生在校园门口,起因是琐事纠纷。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除防卫限度本身外,还应关注:是否属于校园霸凌引发的防卫、防卫人的认知与应变能力是否应按同龄人标准评价、有无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或其他未成年人特别程序的空间。最高法指导案例第225号(江某某正当防卫案)对「按同年龄段未成年人一般认知判断防卫限度」有更完整的表述,可与本案对照阅读。
「不批准逮捕」是一个应当争取的阶段成果
本案的程序结果是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复议后维持。这一阶段的辩护价值常被低估:当事人得以解除羁押、恢复生活,也为后续认定正当防卫奠定基础。在提请批准逮捕的七日审查期限内提交详实的法律意见、附上伤情材料与现场证据线索,是这一阶段的常规动作。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与特殊防卫,条文全文见正当防卫的规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审查批准逮捕与不批准逮捕的复议复核程序
其中刑法第二十条、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与第九十二条,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案例文本「相关规定」一栏所列。
案例来源
本文的案例编号、名称、关键词、基本案情与要旨,均取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发布的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spp.gov.cn)原文,要旨为官方原文逐字引用。「辩护实务启示」一节的表述为本所律师的分析意见,不属于官方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