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例第46号 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防卫强度的必要性如何判断

发布于 2026-09-18

案例索引

  • 案例编号:检例第46号
  • 案例名称: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
  • 发布主体:最高人民检察院
  • 批次与日期: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2018年12月19日发布
  • 关键词:民间矛盾 故意伤害 防卫过当 二审检察

本件与同期发布的检例第45号、第47号、第48号不同,是四件案例中唯一认定构成防卫过当的一件,正面回答了「防卫强度何时算过当」的问题,因此对辩护工作的参照价值尤为直接。

基本案情

朱凤山,男,1961年5月6日出生,农民。

其女朱某与齐某系夫妻。朱某于2016年1月提起离婚诉讼并与齐某分居,齐某不同意离婚,经常到朱凤山家吵闹,同年4月4日砸坏朱家门窗玻璃和朱某汽车玻璃。5月8日22时许,齐某酒后驾车到朱家欲从小门进院未果,在大门外叫骂,经邻居劝说驾车离开;23时许又驾车返回,站在汽车引擎盖上摇晃、攀爬院门欲强行进入。朱凤山持铁叉阻拦后报警;齐某爬上院墙用瓦片掷砸朱凤山,朱凤山从屋内拿出宰羊刀防备。

齐某跳入院内徒手与朱凤山撕扯,朱凤山刺中齐某胸部一刀,齐某因主动脉、右心房及肺脏被刺破致急性大失血死亡。朱凤山在案发过程中报警、案发后在现场等待民警抓捕,属于自动投案。

一审未认定防卫性质,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属防卫过当,改判有期徒刑七年。

要旨

在民间矛盾激化过程中,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入住宅、轻微人身侵害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防卫行为的强度不具有必要性并致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以上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官方【要旨】原文,逐字引用。这一段是四件正当防卫指导性案例中,对「防卫过当」要件表述最完整的一处。

辩护实务启示

以下为本所律师基于本案要旨整理的办案要点,属于分析意见,不代表发布机关的立场,也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要旨的三层结构,每一层都是辩护着力点

这段要旨可以拆成三层,分别对应三个可以争辩的环节:第一层,在民间矛盾激化过程中,对非法侵入住宅、轻微人身侵害可以正当防卫——这是对「防卫前提」的确认,回应的是「家庭纠纷、邻里矛盾不属于不法侵害」或「双方都有过错就没有防卫可言」的错误认识。第二层,防卫强度不具有必要性并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是对「防卫过当」的认定,其核心措辞是「强度不具有必要性」。第三层,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强度不具有必要性」是可以争的,不是由结果决定的

本案中侵害方齐某是徒手撕扯,防卫方朱凤山持宰羊刀刺中胸部一刀,造成死亡。要旨认定过当的理由落在「强度不具有必要性」上——即在当时的侵害强度下,持刀刺击要害并非必要。对比检例第45号(9人持石块、钢管围殴,防卫人持水果刀反击致三人重伤,认定不过当)与检例第47号(加害人持管制砍刀连续砍击要害,防卫人夺刀反击致死亡,认定不过当),可以看出:认定过当与否,取决于防卫强度相对于侵害强度是否必要,而不是单纯看有没有出现死亡结果。

辩护工作的关键因此在于把侵害的强度说清楚:侵害人使用何种工具、打击何种部位、侵害是否持续、防卫人能否退避、双方力量对比如何。如果证据显示侵害强度低、防卫人有退避空间而仍选择致命反击,过当的认定很难推翻;反之,若侵害本身具有高度危险性,则应着力主张不属过当。

退而求其次的从宽情节必须一并主张

即便过当成立,本案仍有两个重要的从宽情节:一是防卫过当本身「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二是朱凤山在案发过程中报警、案发后在现场等待抓捕,属于自动投案。本案一审未认定防卫性质、判处十五年,二审认定防卫过当后改判七年,落差显著。

实务提示: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防卫性质与自首、坦白、被害人过错、赔偿谅解等情节应当一并主张,不能只押注在「正当防卫」一个结论上。防卫过当的辩护是分层的——第一层争取无罪(正当防卫),第二层争取过当认定加减轻处罚,第三层争取其他从宽情节。只做第一层、失败后无可退守,是这类案件常见的辩护失误。

「非法侵入住宅」本身就构成不法侵害

本案要旨明确将「非法侵入住宅」列为可以防卫的不法侵害。这一表述对办理涉住宅、涉入户的冲突案件有直接意义:不法侵害不限于对人的暴力,对住宅安宁的侵害同样可以成为防卫的前提。但同时要注意,本案也表明侵入住宅、轻微人身侵害**不构成**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所要求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此不能适用特殊防卫、不能免责。这一区分在指导案例第93号(于欢案)的裁判要点中有正面表述。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与特殊防卫,条文全文见正当防卫的规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审程序的审理

以上三条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案例文本「相关规定」一栏所列。

案例来源

本文的案例编号、名称、关键词、基本案情与要旨,均取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发布的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spp.gov.cn)原文,要旨为官方原文逐字引用。案例名称为官方表述「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辩护实务启示」一节的表述为本所律师的分析意见,不属于官方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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