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 案例编号:检例第47号
- 案例名称:于海明正当防卫案
- 发布主体:最高人民检察院
- 批次与日期: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2018年12月19日发布(同期发布检例第45号至第48号,共4件)
- 关键词:行凶 正当防卫 撤销案件
本案即社会所称江苏昆山「反杀案」。需要说明的是,官方发布的案例名称中并不含「昆山反杀案」字样,正式表述为「于海明正当防卫案」。
基本案情
于海明,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某酒店业务经理。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于海明骑自行车在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正常行驶,刘某醉酒驾驶小轿车(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于海明险些碰擦。刘某下车后推搡、踢打于海明并持续追打,又从轿车内取出一把砍刀(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面击打于海明的颈部、腰部、腿部。
击打过程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刘某上前争夺。争夺中于海明捅刺刘某腹部、臀部,砍击其右胸、左肩、左肘。刘某受伤后跑向轿车,于海明追砍两刀均未砍中(其中一刀砍中轿车)。刘某倒在附近绿化带内,经送医抢救无效,因腹部大静脉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于当日死亡。于海明左颈部、左胸季肋部各有条形挫伤一处。
2018年9月1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决定撤销案件。
要旨
对于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虽不确定,但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行凶已经造成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紧迫危险,即使没有发生严重的实害后果,也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
以上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官方【要旨】原文,逐字引用。网络流传的若干「案例汇编」在此要旨前加了「明确『行凶』的认定标准——」之类的引导语,官方原文中并无该表述,引用时应当以官方文本为准。
辩护实务启示
以下为本所律师基于本案裁判思路整理的办案要点,属于分析意见,不代表发布机关的立场,也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行凶」的认定看危险程度,不看实害结果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限制,一旦适用,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能否启动这一款,关键在于侵害是否属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本案确立的规则是:「行凶」针对的是暴力侵害的危险程度,而非已经实现的损害后果。加害人持管制刀具连续砍击他人颈部等要害部位,即便防卫人最终只是挫伤、没有重伤,也不影响「行凶」的成立。
辩护中这一点常被忽略:办案机关容易以「实际没造成严重伤害」为由,认为侵害强度有限,进而把防卫推向一般防卫甚至互殴,再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认定防卫过当。本案要旨正是对这一思路的纠正。
追砍行为不必热否定正当防卫
本案中于海明在刘某转身跑向轿车后仍追砍两刀。实务中最容易出现争议的正是这一情节——「对方已经跑了还追」,很容易被解读为事后加害、防卫挑拨或报复。本案的处理表明,判断的节点是不法侵害是否已经结束、侵害人是否已实际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而不是简单地以「对方转身」划线。加害人跑向轿车,可能是取凶器、可能是逃离,也可能再次发动侵害,需要结合当时的紧迫情境判断。
第一时间固定客观证据
此类案件往往发生在街头,监控录像、行车记录仪、目击证人、伤情鉴定与酒精检测是决定性的客观证据,且灭失极快。辩护工作的第一步应当是尽快申请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并注意在侦查阶段就对监控的提取过程、原始载体、完整性提出固定要求。本案中酒精含量鉴定同样关键——它直接支撑了加害人辨认与控制能力下降、侵害突然性的判断。
侦查初期陈述的谨慎处理
正当防卫案件在立案初期通常以故意伤害甚至故意杀人立案。当事人在高度紧张、缺乏法律指导的状态下作出的陈述,往往侧重于对「我还手了」「我刺了他」的描述,容易被片面理解为认罪。及时委托律师介入、在律师指导下完成对事实经过的完整陈述,包括此前持续遭受追打的全部过程,是这一阶段的核心工作。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与特殊防卫的规定,条文全文见正当防卫的规范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案例文本中,「相关规定」一栏列明的即为刑法第二十条。
案例来源
本文的案例编号、名称、关键词、基本案情与要旨,均取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发布的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spp.gov.cn)原文,要旨为官方原文逐字引用。「辩护实务启示」一节的表述为本所律师的分析意见,不属于官方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