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要点:诈骗罪的普通条款,电信网络诈骗在罪名上仍归于此条。
适用提示:末句「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是把金融诈骗等特别条款让出去。电信网络诈骗不是独立罪名,定罪仍用本条,其特殊性体现在数额标准、情节认定与管辖的专门规范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要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由刑法修正案九新增。
适用提示:关键在「明知」与「情节严重」两点,也是辩护主战场:不能仅凭提供了技术支持或支付结算就推定明知。第三款是竞合处理规则——同时构成诈骗罪共犯等更重罪名的,从重者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