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要点:认罪认罚从宽的三个要件与从宽后果的法定依据。
适用提示:三个要件是并列关系:「如实供述」+「承认指控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仅口头上认罪但否认关键事实、或对量刑建议不接受的,不构成本条意义上的认罪认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要点:量刑建议「一般应当采纳」的五种例外,以及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时的调整程序。
适用提示:「一般应当采纳」不等于必须采纳:五条例外中第(二)(三)项直接指向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与真实性审查,是辩护的重要窗口;第二款则给了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异议、促成检察院调整建议的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要点:自首的成立条件、准自首(余罪自首),以及坦白从宽。
适用提示:第二款即「余罪自首」,供述的必须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已被掌握或已在侦查范围内的,不成立自首。第三款是坦白,仅为「可以」从轻,与自首的从宽幅度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要点:立功与重大立功的从宽规定。
适用提示:揭发型立功要求「查证属实」,线索型立功要求「从而得以侦破」——即须有实际结果,不能只看揭发行为本身。注意本条的「可以」是裁量性从宽,与自首同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