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 案例编号:检例第26号
- 案例名称:陈满申诉案
- 发布主体:最高人民检察院
- 批次与日期:第七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24—28号),经2016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决定,高检发研字〔2016〕7号,2016年5月31日印发,2016年6月6日发布
- 关键词:刑事申诉 刑事抗诉 改判无罪
本件与同批的检例第25号(于英生申诉案)是一组对照:于英生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本件则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本件的要旨聚焦于一个具体而常见的问题——现场物证未经鉴定、又在诉讼过程中丢失或毁灭,无法在庭审中出示、质证的,应当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
陈满,男,1963年生,四川省富县人。
1992年12月25日19时30分许,海口市振东区上坡下村109号发生火灾,灭火中发现室内一具尸体,死者系租住户钟某,曾在此租住的陈满被列为重大嫌疑。同年12月28日陈满被抓获,1993年9月25日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1月29日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1994年11月9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以量刑过轻提出抗诉,1999年4月15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陈满父母申诉,2001年11月8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2013年4月9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申诉理由不成立。
陈满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2015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15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2016年1月2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裁定,原审被告人陈满无罪。
本案从1992年案发到2016年再审改判无罪,历时二十三年;陈满自1992年12月被抓获至2016年1月被宣告无罪,被羁押约二十三年,是公开报道中被羁押时间最长的冤错案件当事人之一。
要旨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的体例为「要旨」。以下为官方原文,逐字引用: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基石,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在案发现场提取的物证等实物证据,未经鉴定,且在诉讼过程中丢失或者毁灭,无法在庭审中出示、质证,有罪供述的主要情节又得不到其他证据印证,而原审裁判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要旨最后一句描述了一个完整的证据缺陷结构,包含四个叠加的条件:现场提取的实物证据+未经鉴定+在诉讼中丢失或毁灭、无法出示质证+有罪供述的主要情节得不到其他证据印证。四项同时具备,原审的有罪认定就失去了基础。
辩护实务启示
以下为本所律师基于本件要旨整理的办案要点,属于分析意见,不代表发布机关的立场,也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要点一:物证的保管链条,是本案的核心问题,也是辩护的常规着力点
要旨点名了「在案发现场提取的物证等实物证据,未经鉴定,且在诉讼过程中丢失或者毁灭」。这一问题在实务中远比想象中普遍,尤其在年代久远的案件中。
辩护中应当对每一件现场物证,逐项追问:
- 提取——有无提取笔录?提取的时间、地点、方式、见证人是否记载清楚?
- 保管——提取之后由谁保管?移交记录是否完整?封装是否完好、编号能否对应?
- 鉴定——是否送检?如未送检,原因是什么?如已送检,检验报告与检材编号能否对应?
- 去向——现在在哪里?如果已经丢失、毁灭或退还,有无说明、有无审批记录?
这四项中任何一项断裂,该项物证的证明力就存在问题。四项全部断裂(本案的情形),该项物证在法律上等于不存在。
实务操作上,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说明每一件物证的完整流转链条。这一申请的意义不只是获取信息——申请本身会在案卷中留下记录,如果办案机关无法说明,这一「无法说明」就成为了申诉的理由。
要点二:「无法出示、质证」是一个独立的、程序性的出罪理由
要旨的第二句是「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是一条程序性的要求,与证据本身是否真实无关。
这一点在辩护上很有力:即使某项物证在客观上确实具有证明力,只要它没有经过庭审的出示与质证,就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而物证一旦丢失或毁灭,「出示质证」在物理上已经不可能——这就形成了一个无法补救的程序缺陷。
因此,遇到物证已经灭失的案件,辩护意见不应当停留在「物证缺失导致证据不足」这一实体层面,还应当明确提出程序层面的主张:该物证在客观上已无法经过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一主张的法律依据更明确,论证也更简洁。
要点三:四个条件的叠加结构,提示了辩护的论证顺序
要旨把四个条件用「且」连接起来,这提示了申诉论证应当遵循的顺序。只顾其中一项,容易被以「其他证据可以印证」为由驳回;四项一并论证,才能形成完整的结论。
建议的论证顺序是:
- 先固定「现场提取了哪些物证」,并说明这些物证未经鉴定——这一步排除这些物证本身的证明力;
- 再说明这些物证已经丢失或毁灭,无法在庭审中出示、质证——这一步排除通过重新鉴定补强的可能性;
- 然后指出有罪供述的主要情节得不到其他证据的印证——这一步说明在物证之外,也没有其他证据能够独立支撑有罪认定;
- 最后得出结论:原审认定的证据基础已经不存在,应当依法监督纠正。
这四步是按「物证→物证的可用性→其他证据→结论」的顺序推进的,每一步都为下一步扫清了障碍。
要点四:本案的申诉路径——逐级申诉、最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本案的申诉过程值得注意:2001年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被驳回,2013年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被认为理由不成立,最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才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这一过程说明两点:一是申诉不被采纳并不意味着案件没有错误,不同层级、不同机关对同一案件的判断可能不同;二是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是一条现实的路径,尤其是原判由省级以下法院作出、且案件存在明显证据缺陷的情形。
申诉材料的撰写应当注意:不要重复原审已经提出并被驳回的意见。应当重点呈现原审未曾审查过的事实、新发现的证据、以及原审证据体系中无法弥合的结构性缺陷。本案中「物证丢失未鉴定」这一事实,正是原审判决书本身可以读出、但从未被作为独立理由审查过的结构性缺陷。
要点五:本案与于英生案的分工
同批的两件案例构成一组:
- 检例第25号 于英生申诉案——落点在供述本身:供述反复、前后矛盾、与其他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重大矛盾;监督方式是再审检察建议。
- 检例第26号 陈满申诉案(本文)——落点在物证:现场物证未经鉴定且已丢失毁灭,供述得不到印证;监督方式是抗诉。
两件合起来,覆盖了「以口供定案」类冤错案件最常见的两种证据缺陷:口供本身不可靠,以及口供之外本应存在的客观证据缺失。办理旧案申诉时,这两条路径可以并用,也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择一深入。
关于本案的层级
需要说明:陈满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批指导性案例,与网络上常被一并提及的若干其他冤错案件层级不同。相关说明见非法证据排除与疑罪从无:指导性案例与规范梳理。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证据的种类,以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的调查与辩论
以上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案例文本「相关法律规定」一栏所列,条文序号依据案例发布时的2012年修正文本。上述条文经2018年修正后序号有所调整(如第四十八条现为第五十条),适用时应当以现行条文为准。条文要点见非法证据排除的规范依据。
案例来源
本文的案例编号、名称、关键词、基本案情与要旨,均取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发布的第七批指导性案例(spp.gov.cn)原文,要旨为官方原文逐字引用。「辩护实务启示」一节的表述为本所律师的分析意见,不属于官方文本。
该批次的指导性案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其发布说明中将于英生申诉案与陈满申诉案一并表述为「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通过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提出抗诉等方式,监督人民法院纠正已生效的错误判决、裁定」的案例。该表述属于发布说明中的行文用语,两案的正式层级仍为指导性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