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例第27号 王玉雷不批准逮捕案:审查逮捕阶段排除非法证据
犯罪嫌疑人九次接受讯问,前五次无罪供述、后四次有罪供述,有罪供述中作案工具有三种不同说法且去向均未查明。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后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跟踪监督、引导侦查,最终抓获真凶。
查看详情 →非法证据的范围与排除程序,以及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适用条件。
犯罪嫌疑人九次接受讯问,前五次无罪供述、后四次有罪供述,有罪供述中作案工具有三种不同说法且去向均未查明。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后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跟踪监督、引导侦查,最终抓获真凶。
查看详情 →被告人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遭殴打及饥饿、疲劳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存在关键时段缺失、长时间连续疲劳讯问、违法使用戒具等情形。指导意义把「变相肉刑」的认定具体化为两条并列的排除路径——没有伤情也可以排除。
查看详情 →案件缺乏客观性证据、以有罪供述为主要定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复查中对手写讯问笔录的签名作笔迹鉴定,确认有罪供述的签名并非本人书写,提出抗诉后改判无罪。这是目前唯一把「疑罪从无」直接写入官方关键词与要旨的指导性案例。
查看详情 →被告人供述反复、有罪供述前后矛盾,且关键情节与其他在案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重大矛盾。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无罪。要旨给出的三项要件是一份可逐条对照的申诉论证清单。
查看详情 →案发现场提取的物证未经鉴定,且在诉讼过程中丢失、无法在庭审中出示质证,有罪供述的主要情节又得不到其他证据印证。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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