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例第45号 陈某正当防卫案:造成重伤后果不等于防卫过当
9人持石块、钢管围殴未成年学生,防卫人持水果刀反击致三人重伤二级,检察机关认定不属于防卫过当、不批准逮捕。要旨明确防卫过当的两个要件缺一不可。
查看详情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的防卫界限: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与特殊防卫的三层判断。
9人持石块、钢管围殴未成年学生,防卫人持水果刀反击致三人重伤二级,检察机关认定不属于防卫过当、不批准逮捕。要旨明确防卫过当的两个要件缺一不可。
查看详情 →民间矛盾激化过程中,对非法侵入住宅、轻微人身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持刀致人死亡且防卫强度不具有必要性的,认定防卫过当。四件正当防卫指导性案例中唯一认定过当的一件。
查看详情 →昆山反杀案。最高检检例第47号明确: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行凶」;行凶已造成紧迫危险,即使未发生严重实害后果,也不影响正当防卫成立。
查看详情 →单方聚众斗殴属于不法侵害,没有斗殴故意的一方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单方持械聚众斗殴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险的,属于「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查看详情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属于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伴有侮辱、轻微殴打的,不构成特殊防卫的前提。裁判要点列举了判断防卫过当应当综合考量的情节,并明确量刑应当考量人格尊严受侵害情节。
查看详情 →多人持砍刀入室攻击要害部位的,构成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行凶」;部分不法侵害人已被制伏、其他人仍在继续实施侵害的,仍然可以进行防卫。二审撤销一审有罪判决,宣告无罪。
查看详情 →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十批指导性案例。因学生霸凌引发的防卫与相互斗殴的界分,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从同年龄段未成年人一般认知的角度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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