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最高法、最高检指导性案例精解

发布于 2026-09-18

为什么梳理这个专题

正当防卫是刑事辩护中结论落差最大的争点之一。同一个案件事实,认定为正当防卫则无罪,认定为防卫过当则减轻处罚,认定为互殴或故意伤害则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七件指导性案例中,一审有罪、二审改判无罪的就有两件,一审十五年、二审改为七年的有一件,一审无期、二审改为五年的有一件。

本文把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专门针对正当防卫的七件指导性案例集中梳理,说明它们的层级、体例与各自解决的问题,并归纳出一个可操作的判断框架。文中引用的案例事实、要旨与裁判要点均为官方原文;「辩护实务启示」部分为本所律师的分析意见,与官方文本严格区分。

一、规范框架:刑法第二十条的三层结构

七件案例的争点都可以归位到刑法第二十条的三个层次上。理解这三层之间的关系,是理解全部案例的前提。

第一层:正当防卫的成立

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层的核心问题是:是否存在不法侵害、侵害是否正在进行、防卫人有无防卫意图。「不法侵害」的范围是这一层的关键——指导案例第93号明确,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属于不法侵害;检例第46号明确,非法侵入住宅、轻微人身侵害也可以防卫。

第二层:防卫过当

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一层有两个要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与「造成重大损害」,二者缺一不可。检例第45号要旨的落点正在于此——该案造成三人重伤二级,后果不可谓不重,但因防卫措施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仍不属于防卫过当。这说明不能以损害后果倒推限度。

第三层:特殊防卫

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层没有限度限制,因此能否启动第三层,往往是案件胜负的关键。三件案例分别就第三层的前提作出了认定:检例第47号与指导案例第144号回答「行凶」如何认定,检例第48号回答「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何认定。

条文全文见正当防卫的规范依据

二、七件指导性案例一览

必须先说明层级与体例的区别,这是引用时最容易出错的地方: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称「指导案例第×号」,栏目体例为「裁判要点」「裁判理由」「相关法条」,关键词以斜杠分隔;
  •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称「检例第×号」,栏目体例为「要旨」「指导意义」「相关规定」,关键词以空格分隔。

两套体例不能互相套用——把最高法的「裁判要点」称作「要旨」,或者反过来,都是引用错误。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批,2018年12月19日发布,检例第45—48号)

最高人民法院

  • 指导案例第93号 于欢故意伤害案(社会俗称「辱母杀人案」,第十八批,2018年6月20日发布)——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伴有侮辱、轻微殴打,不构成特殊防卫的前提,认定为防卫过当;同时确立防卫过当案件量刑应当考量人格尊严受侵害情节。
  • 指导案例第144号 张那木拉正当防卫案(第二十六批,2020年12月发布)——多人持砍刀入室攻击要害部位构成「行凶」;部分侵害人已被制伏、其他人仍在继续侵害的,仍可防卫
  • 指导案例第225号 江某某正当防卫案(第四十批,2024年5月30日发布)——校园霸凌情境下防卫与互殴的界分;防卫限度按同年龄段未成年人一般认知判断。

三、四个核心争点

争点一:什么构成「不法侵害」

实务中不当限缩「不法侵害」范围的倾向主要有两种:一是认为只有暴力犯罪才算侵害,二是认为民事纠纷、家庭矛盾中的冲突不算侵害。两件案例对此作出了回答: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属于不法侵害(指导案例第93号);非法侵入住宅、轻微人身侵害也可以防卫(检例第46号)。

更值得注意的一个层次是「正在进行」的判断。检例第46号中,侵害人攀爬院门、掷砸瓦片、跳入院内撕扯,构成一个持续的过程;指导案例第144号中,屋内侵害人已被制伏而屋外侵害人仍在挥舞砍刀。这两件案例共同表明,应当把侵害视为一个连续的动态过程,而不是若干个可以割裂的瞬间。

争点二:「行凶」与特殊防卫的启动

这是决定案件走向的核心争点,因为一旦启动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就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限制。两件案例给出的判断指标是:

  • 使用致命性凶器——指导案例第144号(长约50厘米的砍刀)、检例第47号(管制刀具);
  • 攻击要害部位——指导案例第144号(脑部)、检例第47号(颈部、腰部、腿部);
  • 造成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紧迫危险,而不要求已经发生严重实害后果——检例第47号要旨的明确表述;
  • 单方持械聚众斗殴,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险的,属于「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检例第48号。

反面则是指导案例第93号: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不应当认定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一反面表述同样重要——它划出了边界,也提示辩护中不宜对明显不符合条件的案件强推特殊防卫,以免削弱其他主张的可信度。

争点三:防卫与互殴的界分

这是实务中被误用最多的一条界线。「双方都动手了就是互殴」是一种常见的简单化处理,两件案例对此作了纠正:

  • 检例第48号:单方聚众斗殴属于不法侵害,没有斗殴故意的一方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也就是说,斗殴不必是双方的。
  • 指导案例第225号:界分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综合考量案发起因、是否为主要过错方、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情节;不能仅因行为人不甘示弱、使用工具反击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这两条合起来意味着:面对「互殴」的定性,辩护的着力点应当放在「谁发起的」「谁纠集的」「当事人有无斗殴故意」上,而不是纠缠于「双方是不是都在打」。

争点四:防卫限度的判断方法

指导案例第93号列举了判断过当应当综合考量的情节: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时机、手段、强度、所处环境和损害后果。指导案例第225号在此基础上补充了两项:双方力量对比,以及按同年龄段未成年人一般认知判断。

把这几项与检例第45号(1人对9人)、第46号(持刀对徒手)对照,可以看出限度判断的实际着力点:侵害强度与防卫强度是否相当、防卫人有无退避可能、反击是否发生在侵害进行中。单纯以「有没有死人」「伤了几个」来衡量限度,与上述裁判思路并不一致。

四、量刑层面的考量

并非所有案件都能得出无罪的结论。在防卫过当已经成立的情况下,量刑仍有充分的辩护空间。指导案例第93号裁判要点第4条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防卫过当案件,如系因被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或者亵渎人伦的不法侵害引发的,量刑时对此应予充分考虑,以确保司法裁判既经得起法律检验,也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

此外,防卫过当本身即「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报警后在现场等待抓捕等行为可能构成自动投案(检例第46号中,二审即将此作为从宽情节一并考量)。实务中应当把这些情节与防卫性质的辩护一并提出,形成分层的主张。

五、办案路径建议

以下为本所律师基于上述指导性案例整理的办案思路,属于分析意见,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第一,按三个层次依次论证,不要跳跃

先论证存在不法侵害与防卫前提(第一层),再论证不构成过当或过当应予减轻(第二层),最后才论证是否具备特殊防卫的前提(第三层)。实务中常见的失误是直接主张第三层、要求无罪,而忽略了对第一层事实基础的充分铺垫。层次分明的主张,比笼统的「属于正当防卫」更容易被接受。

第二,围绕官方列明的要素逐项固定证据

指导案例第93号列举的八项情节,实际上是一份证据清单。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逐项落实:不法侵害的性质与手段(凶器、打击部位、持续时间)、强度与危害程度(伤情鉴定)、防卫行为的性质与时机(侵害是否仍在进行)、手段与强度(使用何种器械、反击次数)、所处环境(是否封闭、有无退路)、损害后果。任何一项缺失都会削弱论证。

第三,及早介入,把握审查起诉阶段

七件案例中,有两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告终结——检例第45号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检例第48号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这意味着案件的转折不必然发生在审判阶段。对明显具备防卫条件的案件,应当把「不批捕」「不起诉」作为审查起诉阶段的首要目标,及时提交法律意见、申请调取监控等客观证据。

第四,客观证据的固定具有时效性

正当防卫案件多发生在街头、住宅、公共场所,监控录像、行车记录仪、目击证言、伤情鉴定、酒精检测等证据灭失极快。辩护工作的第一步应当是尽快申请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并对提取过程、原始载体与完整性提出固定要求。

第五,做好分层辩护的准备

正当防卫的辩护是分层的:第一层争取无罪,第二层争取防卫过当认定加减轻处罚,第三层争取自首、坦白、赔偿谅解等其他从宽情节。只做第一层、失败后无可退守,是这类案件常见的辩护失误。前述案件一审与二审之间的量刑落差(十五年改七年、无期改五年)说明,分层主张的收益是实在的。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与特殊防卫,条文全文及《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法发〔2020〕31号)的要点,见正当防卫的规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审查批准逮捕与不批准逮捕的复议复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不起诉的决定

资料来源

本文所引案例的编号、名称、关键词、基本案情、要旨与裁判要点,均取自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官网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原文,要旨与裁判要点为官方原文逐字引用。各案例的具体来源链接见对应单篇。文中「辩护实务启示」「办案路径建议」等节为本所律师的分析意见,不属于官方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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