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帮人取了个钱、转了个账,怎么就成了犯罪?”这是掩隐罪案件中家属最常听到的辩解,也是司法实践中最核心的争议焦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简称“掩隐罪”,近年来已成为与帮信罪并驾齐驱的高发罪名。大量普通人在不知情或半知情状态下帮助他人转移资金、代收财物,因而涉案。掩隐罪的核心争议在于“明知”的认定——行为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经手的财物是犯罪所得。2025年8月,两高发布新司法解释,对“明知”认定规则和“情节严重”标准作出了重要调整。本文从刑法第312条出发,系统拆解掩隐罪的构成要件,重点解析“明知”的司法认定规则,帮助涉案人员家属建立清晰的法律认知。
本文首先引用刑法第312条及2025年两高新司法解释,明确掩隐罪的法定定义和两档量刑幅度。其次,逐一解析掩隐罪的客体、客观、主体、主观四大构成要件,重点阐述“明知”的内涵和2025年新解释确立的综合审查判断规则。随后,系统区分掩隐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为时间节点不同)和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不同)。此外,说明“情节严重”的新标准以及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四种情形。最后通过FAQ回应家属常见疑问。
一、刑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25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3号)正式施行。该解释对“明知”认定规则、“情节严重”标准以及不起诉条件等核心问题作出了重要调整,是当前办理掩隐罪案件最重要的司法依据。
根据司法解释,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所得”,是指通过犯罪得到的赃款、赃物或其他财产性利益;“犯罪所得收益”,是指通过犯罪所得获取的孳息等财产性利益。“其他方法”包括任何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手段,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等。
二、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
掩隐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追查犯罪、追缴犯罪所得的正常活动。上游犯罪的行为人通过犯罪获取财物后,掩隐行为帮助其隐匿、转移这些财物,妨害了司法机关的追赃工作,增加了追诉犯罪的难度。
(二)客观要件——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实施掩饰、隐瞒行为。
客观方面表现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需要注意的是,认定掩隐罪要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即上游行为必须已经构成犯罪。
(三)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掩隐罪。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四)主观要件——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这是掩隐罪的核心要件,也是辩护中最关键的争议焦点。“明知”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应当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的异常情况,结合行为人的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供述和辩解等综合审查判断。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2025年新解释强调综合审查判断,不再单纯依据“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等单一标准推定“明知”,避免不当扩大打击面。
三、掩隐罪与相近罪名的区分
(一)掩隐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区分
帮信罪与掩隐罪在涉银行卡支付结算领域存在明显交叉,区分难度较大。两罪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帮信罪通常发生于上游犯罪的实施阶段,甚至是预备阶段;掩隐罪则发生在上游犯罪已经既遂之后。简言之,帮信罪帮助的是“犯罪的过程”,掩隐罪掩饰的是“犯罪的结果”。
此外,两罪的法定刑也存在差异:帮信罪最高三年有期徒刑,掩隐罪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掩隐罪与洗钱罪的区分
洗钱罪(刑法第191条)与掩隐罪属于特别法条与一般法条的关系。洗钱罪的上游犯罪限定为七类特定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而掩隐罪的上游犯罪则涵盖所有犯罪类型。当行为同时符合两罪构成要件时,应优先适用洗钱罪。
(三)掩隐罪与事前通谋共犯的区分
根据司法解释第七条,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行为人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也就是说,如果在事前就与上游犯罪人员约定好“你偷我收”,则构成上游犯罪的共犯,而非掩隐罪。
四、“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根据2025年新司法解释第五条,掩隐罪“情节严重”的标准根据上游犯罪的性质有所不同:
上游犯罪为非法采矿罪等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相对较高的犯罪,掩隐数额达到五百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1)多次实施掩饰、隐瞒行为的;(2)明知是特定款物(如电力设备、交通设施、救灾款物等)仍实施掩饰、隐瞒行为的;(3)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的;(4)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上游犯罪为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如盗窃、诈骗等普通侵财犯罪),掩隐数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且具有上述第(一)(二)(三)(五)项情形之一,或者造成损失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值得注意的是,新解释将上游为普通侵财犯罪的“情节严重”数额标准从原来的十万元大幅调整至五十万元,体现了量刑均衡原则,避免掩隐罪的处罚重于上游犯罪。
五、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根据2025年新司法解释第四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人认罪认罚并积极配合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三)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的;(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康蓉·章辉亮律师团队实务提示:在宁波地区办理掩隐案件时,我们发现“明知”的认定往往是罪与非罪的核心争议。2025年新解释要求综合审查判断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的异常情况,结合行为人的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供述和辩解等,这为辩护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对于从事废品回收、二手物品交易等行业的经营者,需要重点审查其是否按照行业惯例履行了身份登记义务、收购价格是否参照市场行情确定、是否存在交易外观明显异常的情形。团队在办理一起废品收购站经营者涉嫌掩隐罪案件时,通过系统梳理收购台账、交易登记记录,调取同期废旧金属市场行情资料,成功论证当事人主观上不具有“明知”,在侦查阶段即取得取保候审,审判阶段最终获缓刑判决。
FAQ
问:掩隐罪和帮信罪有什么区别?
答:核心区别在于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帮信罪发生在上游犯罪实施阶段或预备阶段,帮助的是“犯罪的过程”;掩隐罪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后,掩饰的是“犯罪的结果”。
问:不知道是犯罪所得,帮人转个账会构成掩隐罪吗?
答:如果确实不知道且根据交易场景、价格、双方关系等客观情况无法推定“应当知道”的,通常不构成掩隐罪。但需要注意,2025年新解释规定“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司法实践中会综合审查判断。
问:掩隐罪“明知”怎么认定?
答:根据2025年两高新司法解释,应当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的种类、数额,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的异常情况,结合行为人的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供述和辩解等综合审查判断。
以上问答由康蓉·章辉亮律师刑事团队整理。
中立提示:掩隐罪的认定涉及复杂的法律判断,具体案件是否构成犯罪需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评估,本文仅供参考。本文由康蓉·章辉亮律师刑事团队整理,具体案件请结合全案证据咨询专业律师。
关于康蓉·章辉亮律师刑事团队:团队依托北京浩天(宁波)律师事务所,专注刑事辩护,章辉亮律师拥有检察机关办案经历。了解团队详情:https://www.kangronglvshi.com/lawy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