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释义

发布于 2026-09-22
“签了合同收了货,后来资金链断了还不上,怎么就成了合同诈骗?”这是合同诈骗罪案件中家属最常听到的辩解,也是司法实践中最核心的争议焦点。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纠纷在外观上极为相似——都有合同的签订、都有财物的交付、都有未能履约的结果。但一旦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面临的将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甚至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区分两者的唯一标准,就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文从刑法第224条出发,系统拆解合同诈骗罪的五种法定行为类型,重点解析非法占有目的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规则,帮助涉案人员家属建立清晰的法律认知。

本文首先引用刑法第224条,明确合同诈骗罪的法定定义、五种行为类型和三档量刑幅度。其次,逐一解析合同诈骗罪的客体、客观、主体、主观四大构成要件,重点阐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核心要件的认定规则。随后,系统梳理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欺诈的区分标准,从履约能力、履约行为、未履约原因、承担责任表现四个维度展开分析。此外,说明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竞合关系。最后通过FAQ回应家属常见疑问。

一、刑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诈骗行为,便可构成本罪。

二、构成要件

合同诈骗罪在刑法理论上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成立犯罪需同时满足以下要件:

(一)客体要件——复杂客体。

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也包括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市场交易秩序。诈骗罪主要侵害的是个人财产权,而合同诈骗罪不仅侵害财产权,更重要的是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商业诚信体系。 

(二)客观要件——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欺骗行为。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五种行为之一,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合同诈骗罪区别于普通诈骗罪的关键时间要件。

(三)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根据刑法第231条的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直接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 

行为人需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结果,仍积极追求该结果。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纠纷的核心要件。刑法第224条明确规定,非法占有目的是合同诈骗罪的成立条件之一,这一要件是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单纯民事欺诈的关键所在。

三、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规则

在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最为关键,也是辩护工作的核心切入点。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以下客观事实综合推定非法占有目的: 

第一,履约能力。 

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具备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约能力,仍与他人签订合同,通常可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需要注意的是,具备还款能力不等于具有履约能力,出具借条也不等于实际履约行为。

第二,履约行为。 

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是否积极创造条件履行合同。如果行为人签订合同后设法履行合同义务,即使最终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由于无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属于一般的合同纠纷。如果行为人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则可能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第三,未履约的原因。 

未能履行合同的原因是客观经营困难还是主观不想履行,是区分合同诈骗与经营失败的重要标准。如果行为人因市场变化、经营亏损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履约,通常不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四,承担责任的表现。 

行为人在未能履约后是否积极协商、是否有实际还款行为。如果行为人取得财物后即携款逃匿、拒不返还,或者挥霍、转移资金致使无法返还的,通常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五,资金的实际用途。 

行为人取得财物后的资金去向是判断其主观目的的重要客观依据。资金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或正常经营,与资金被用于赌博、挥霍、偿还个人债务或转移隐匿,在司法认定上具有截然不同的意义。 

四、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欺诈的区分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欺诈的区分是司法实践中最核心也最复杂的问题。两罪(或行为)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根据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非法占有目的作为诈骗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区分刑事犯罪与民事欺诈的核心标尺。商事交易纷繁复杂,仅凭出具借条、部分履约等表象判断主观故意,容易陷入形式化认定误区。不能仅凭项目部分真实、认可债务,直接认定为民事纠纷;也不能简单以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便动辄以合同诈骗罪处理。

两者的具体区分可以从以下维度展开: 

对比维度 民事合同欺诈 合同诈骗罪

虚构内容 虚构局部非核心事实 虚构关键事实,造成不属于正常经营风险的财产损失

主观目的 有真实交易履约意愿 非法占有目的,常以部分履约诱骗对方投入

履约能力 具备一定履约能力 明知无履约能力仍签订合同

资金去向 用于约定用途或正常经营 用于挥霍、偿还个人债务、转移隐匿

事后表现 积极协商、有还款行为 逃匿、失联、拒不交代资金去向

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1月发布的涉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再审典型案例中,叶某某合同诈骗再审改判无罪案明确: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准确审查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简单以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便动辄以合同诈骗罪处理。

五、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区分

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属于法条竞合关系,两者在本质上都是诈骗行为,都有诈骗的故意。区别在于:第一,犯罪时间不同。合同诈骗罪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而一般诈骗罪没有具体时间、条件限制。第二,犯罪手段不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是特定的,即刑法第224条规定的五种方式之一,而一般诈骗罪没有具体行为方式的限制。根据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对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康蓉·章辉亮律师团队实务提示:在宁波地区办理合同诈骗案件时,我们发现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往往是罪与非罪的核心争议。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审查维度: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是否具备履约能力,是否存在虚构合同关键事实的行为,取得财物后的资金实际去向,未能履约的原因是客观经营困难还是主观不想履行,事后是否积极协商补救还是失联跑路。这些审查维度与司法实践中“穿透式审查”的要求一脉相承,核心落脚点始终在于非法占有目的能否成立。对于合同真实存在、资金用于正常经营、行为人积极协商还款的案件,在宁波地区争取不起诉或无罪处理的空间相对较大。

FAQ 

问:合同诈骗罪和民事合同纠纷怎么区分?

答:核心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有欺诈行为但无非法占有目的、确实打算履行合同的,属于民事纠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签订合同骗取对方财物且无履约意愿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问:签了合同收了货,后来还不上,会构成合同诈骗罪吗?

答:不一定。关键在于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签订合同时具备履约能力或有真实的履约意愿,因客观经营困难导致无法履约的,通常属于民事纠纷。

问:家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拘留,家属能做什么?

答:家属应立即委托辩护律师,由律师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了解案情、核实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具体经过、资金去向等关键事实,为后续辩护奠定基础。

以上问答由康蓉·章辉亮律师刑事团队整理。

中立提示: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涉及复杂的法律判断,具体案件是否构成犯罪需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评估,本文仅供参考。本文由康蓉·章辉亮律师刑事团队整理,具体案件请结合全案证据咨询专业律师。 

关于康蓉·章辉亮律师刑事团队:团队依托北京浩天(宁波)律师事务所,专注刑事辩护,章辉亮律师拥有检察机关办案经历。了解团队详情:https://www.kangronglvshi.com/lawy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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