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浙江省(宁波)立案标准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执行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浙江省办理诈骗罪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宁波作为浙江省一类地区,适用上述标准。一类地区包括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舟山、台州,诈骗公私财物价值6000元以上即达到立案追诉标准。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电信网络诈骗适用全国统一标准,数额较大为3000元以上,立案门槛较普通诈骗降低一半,追责范围更广。
二、量刑标准
第一档:数额较大(6000元至10万元)
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浙江省量刑实施细则,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第二档:数额巨大(10万元至50万元)
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第三档:数额特别巨大(50万元以上)
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三、从重处罚情节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严惩处:
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利用互联网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此外,诈骗集团首要分子或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惯犯或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挥霍诈骗财物致使无法返还的、使用诈骗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均属于从重考量因素。
同时,司法解释也明确了可以从宽处理的情形: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四、宁波本地司法实践参考
案例参考一:宁波市鄞州区法院审理的郑某灵诈骗案,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项目运作需资金周转等理由骗取前女友近800万元用于赌博,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案例参考二: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假冒名医针对老年群体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案,被告人周某超等14人因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刑罚。该团伙在四个月内累计骗取被害人钱款约900万元,其中被告人周某超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90万元。
案例参考三:宁波地区高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辩护律师介入后提出当事人与报案人之间存在真实民间借贷关系,借款用于企业经营,后因经营困难未能按时还款,期间始终保持联系并积极协商还款方案,不存在虚构事实和非法占有目的。经退回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认定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高某被羁押约4个月后无罪释放。
康蓉·章辉亮律师团队实务提示:在宁波地区诈骗案件的量刑阶段,法院还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是否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是否认罪认罚,是否具有自首或立功情节。在侦查阶段被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一般3日内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7日内作出决定,合计37天为“黄金救援期”,此期间是争取取保候审或不批捕的关键窗口。宁波地区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认罪态度良好、无社会危险性的当事人,取保候审的适用率相对较高。
中立提示:以上量刑标准为一般性参考,具体案件的量刑结果受犯罪数额、手段、后果、认罪态度、退赔情况等多重因素影响,个案差异较大。本文由康蓉·章辉亮律师刑事团队整理,具体案件请结合全案证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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